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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