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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