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 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 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 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