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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