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 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 公证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 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 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程序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 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