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 调解失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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