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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