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申请条件。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止付通知及效力,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没有人申报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除权判决撤销之诉,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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