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百六十一条,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六十二条。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 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国律师代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证和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