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 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