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