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 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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