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六十七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六十八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第七十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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