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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