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 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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