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 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 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 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 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 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 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