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 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五 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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