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 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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