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 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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