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 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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