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 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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