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 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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