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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