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 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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