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 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 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