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 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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