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回。避、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 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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