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 挪用、私分 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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