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 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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