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鉴定,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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