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 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 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 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 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