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 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