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币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 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 动用发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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