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及效益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执行计划。预算。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四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二 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 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四 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六,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 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参与本单位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八。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责令改正等权力。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