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 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 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 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 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