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决定。第七十五条。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第七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三,适用的法律规范。四、决定内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八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采用制作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采用格式化文书、第七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 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 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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