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行政合同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一。政府特许经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 国有资产承包经营 出售或者出租,四 政府采购、五,政策信贷.六,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四条.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招标 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第九十六条.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过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才能生效.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妨碍,第九十八条、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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