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以指导.劝告、提醒 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第一百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 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需要从技术 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二,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制定和发布指导,诱导性的政策、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三、发布信息、四 示范 引导,提醒、五 建议、劝告,说服 六。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零三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零五条,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 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 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 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 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