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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行政应急。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外。还适用本节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定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第一百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作出行政决策、制定发布决定.命令,采取行政征用,行政强制 行政指导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灵活确定上述行政应急行为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 行政机关应当停止执行行政应急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应急行为.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织,为行政应急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科学应对。第一百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客观,真实地向上级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 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组织及有关单位。应当动员.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服务,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行政机关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一百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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