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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决策听证会,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一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事项.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第一百三十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 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 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第一百三十八条,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 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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