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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对涂改,伪造 变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八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依法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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