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 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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