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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 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 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 海关 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活动 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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