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 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 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 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