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担任矫正小组成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不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个人经通知后 不协助执行禁止令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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