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从事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 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 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第三十五条、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三十六条、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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