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 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征兵期间 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新兵 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七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 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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