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运输前一天.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拟制新兵运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接兵部队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自行联系车 船运送新兵 第二十二条、经部队检疫和政治复审 体检条件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不宜服现役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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