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三条,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其家属享受优待金和有关优待 在部队立功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和有关优待的标准应当略高.优待金标准和统筹,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第二十五条.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其家庭分配住房或者拆迁配房时,有关单位应当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数、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从优原则妥善安置,在部队立功的,应当优先安置、被安置者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 退出现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当接受.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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