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 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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